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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對交通運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行為的監督,促進依法行政,近日,江西省交通運輸執法局制定出臺《江西省交通運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制度(試行)》(以下簡稱《制度》),不斷完善自身權力運行機制和管理監督制約體系。
《制度》指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經全省各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法制審核工作的部門審核同意,并經執法機構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后,作出相應行政執法決定。
《制度》明確,執法機構承辦部門在調查終結后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應當送法制部門進行審核。未經法制部門審核或者審核沒有通過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承辦部門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會審等方式代替法制審核。
《制度》規定,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至少應有2名以上執法機構負責人參加集體討論會議確定。執法機構負責人、具體業務負責人、承辦科室負責人和具體執法人員等參加討論。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與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討論、程序審核等執法環節。
此外,《制度》還對召開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會議應具備的材料、程序、討論內容等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并確定了集體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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